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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院长威逼下,法官制作478份虚假裁定,核销银行坏账,她有什么办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一个关于法官犯罪的新闻看得我非常难受,尽管我已经远离这个职业16年,但仍然有一种兔死狐悲的伤感。

说起来算是2年前的新闻了,但这样的新闻今天读来,仍然让人感慨。

2013年下半年,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与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商议后,决定不经立案、审理程序,而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

院长想出了路径,但这活还得底下人做。

这个底下人就是李存英,时任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委托律师制作了478份起诉书递交广南县人民法院。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李存英制作民事裁定书,李存英认为有风险不愿办理

是啊,不用说李存英学过法律,就是没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作假是可能被发现的,发现了可能有风险的。

但这份法官工作对李存英来说太重要了,或者说她太需要这份工作所提供的待遇保障了。

“我母亲、公婆的年纪大、我女儿是二级智力残疾、我儿子才三岁,我负担重,一旦失去这工作,家庭将陷入困境,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正如庭审中李存英所说。

尽管她知道这个造假的严重性,但她不敢丢掉这份工作,而且她知道得罪领导的严重后果,李存英认为有风险不愿办理,她向分管院长提出异议。

自然,遭到了顶头上司的训斥后答应办理。

这些院长、副院长不是不知道这样的事有风险,但在金钱面前,他们忘记了风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付给广南县人民法院8万元办案费,吴少斌、许权等人决定将该笔钱私分,分给李存英5000元。

这就是院长后来被以贪污罪追究的原因。

于是,李存英将一些空白的送达回证交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制作了邮寄送达当事人材料的信封,并让邮政投递工作人员不经投递直接在信封上签注查无此人退件的备注签章,经签章的信封交到广南县人民法院。

李存英制作478份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民事裁定书的结论均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而驳回起诉,从而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13361130元。

在领导的逼近下,李存英的行为是否有可免责性?

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力,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不属于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这样的说理不能讲没有道理,但如果对照前面李存英的供述,还是感觉有点弱。

李存英供述:因为领导施加压力我才参与其中,包括案号、起诉时间、裁定书的理由都是他们安排好的,我只是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制作裁定书。我也提出按正常程度走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同意。院长吴少斌说裁定书太多了,让昌文奎副院长签一份裁定书就行了,过后吴少斌也签了几份。

你让一个立案庭负责人怎么敢对抗组织,特别是以党组名义行事的院长、副院长们?

试问:李存英敢向上级反映?可明确拒绝?

当然,如果事后诸葛亮,李存英知道这件事会东窗事发,知道这些领导也会判刑,她当然敢向上级反映,明确拒绝。

但李存英哪有前后眼啊。

如果她尚有其他的选择,那选择何在?就是辞职,人家院长不同意,她都辞不掉啊。

当然不是为她的违法违纪解脱,我只是说我们考虑事情要多想一下中国国情。

我认为,在目前的国情下,李存英法官即使明知这事严重违法,甚至预料到以后会事发,她都不敢向上级反映或明确拒绝。

因为这事吧,你干,那是等着出事;不干,那你就立即出事。

这才是目前法官最难的,解决的关键法院判决书也给出了思路: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力。延伸阅读:
经查证得知,向李存英施压的法院院领导也双双落马。
据上观新闻报道,公诉机关指控,广南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少斌、原副院长许权在李存英一案中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判决书显示,吴少斌和许权还分别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除受贿外,许权还被认定犯行贿罪。
报道称,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两人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吴少斌案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就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等。
吴少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吴少斌与徐某之间长期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在“徐某起诉张云春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少斌知道徐某被侦查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向广南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和徐某与张云春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系逃避法律制裁,仍利用职务之便代徐某书写执行申请,并驳回了张云春的执行异议请求和广南县人民检察院的中止执行的检察建议,签发了执行裁定书将张云春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35620元(含执行费13620元)扣划至广南县人民法院帐户内,客观上已造成了张云春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检察院认为,基于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吴少斌在徐某的执行案件中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应当认定吴少斌的行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原审判决吴少斌的行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未认定吴少斌犯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最终,吴少斌被判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观新闻的报道称,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决定对吴少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许权则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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